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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商业分级设置规范(试行)
2006-10-26 10:40  文章来源:商洛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指导我市商业的分级设置,优化商业布局,有效配置资源,增强商业综合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起草人:刘栋文 吴丰高 陈立祥
本标准由商洛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洛市商业分级设置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级次设置和分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商业的规划与建设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市级商业中心: 指商业高度集聚,经营服务功能完善,服务对象中外来的消费者占60%以上的城市商业中心区,其商业街长度一般在800米以上,或商业集聚在不少于10公顷的区域范围内。
  2.2 区级商业中心:指商业中度集聚,商业服务行业比较完善,服务对象中外来的消费者占40%左右的地区商业中心,其商业街长度一般在500米以上,或商业集聚在不少于5公顷的区域范围内。
  2.3 居住区商业:指商业一定程度集聚,方便居民就近消费,主要配置居民日常生活消费必需的商业行业和生活服务业,服务对象主要为附近社区居民,规模根据社区居民人数而定的商业中心。
  2.4 街坊商业:是指方便居民就近购买生活必需品,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的社区便民商业。
  2.5 专业街:指同一系列的专业店、专卖店高度集聚,提供专门商品和专业服务的特色商业街,一般街长100米以上,专业店20家以上。
  2.6 新城商业中心:指郊区旧城改造扩建为新城后,在其中心区域形成的商业中度集聚,商业服务行业比较完善,服务对象主要为新城居民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新城商业的主要集聚地。
  2.7 中心镇商业:指商业一定程度集聚,主要配置居民和村民日常生活消费所需的商业服务行业,以及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服务对象为本镇居民和附近村民的郊区中心镇的商业中心。
  2.8 一般镇商业:指为方便本镇居民及附近村民购物和消费,以及提供一般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的便民利民商业。
  2.9 功能定位:指该级商业设置经营服务的主要方向和满足消费所应发挥的作用。
  2.10 客流量:指该级商业区域内全年日平均经过的人流量。
  2.11 服务人口:各级商业设置具备的以本区域居民为主要对象的服务能力。
  2.12 基本商业面积:指该级商业需要设置的各类商业设施的总建筑面积。
  2.13 基本设置业态与业种:指该级商业必须配置的各类商业业态与业种。
  2.14 配套行业:指保证该级商业正常经营,发挥基本服务功能的配套辅助行业。
  2.15 生活服务业:指为市民日常生活提供必要服务的各类行业,包括洗染、沐浴、理发、照相彩扩、票务、维修、药店、住房中介等。
  3 基本原则
  3.1 各级商业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生活需要。
  3.2 各级商业设置应符合商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处理好与交通、环保的关系,并与人文景观、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与旧区改造、居住区和城镇建设相结合。
  3.3 各级商业设置除按本标准执行外,应符合国家和商洛市现行的有关规定。
  4 基本要求
  4.1 各级商业设置可分步实施。区域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相近的地域可统筹安排,避免重复设置。
  4.2 本标准主要用于新建商业的规划指导与管理。已形成的各级商业的改造可参照执行。
  4.3 市级商业中心、区域商业中心的商业设置宜适度集中,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
  4.4 居住区的商业设置宜适度集中,并以配置便民利民的业态和业种为主。
  4.5 大型商业服务设施应根据有关设置标准的要求配备机动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4.6 农贸市场、浴池、餐饮店等商业设施应与住宅分开设置。
  5 级次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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